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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宣告程序

发布日期:2024-11-20 10:40:54浏览次数:135
无效婚姻的宣告程序

一、无效婚姻的宣告程序

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上与其他民事诉讼案件相比,有些不同: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宣告婚姻无效必须走司法程序,也就是请求法院依据事实根据来审理确定婚姻是否无效。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由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由结婚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明结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将审理结果寄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和参加案件的审理活动。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二、无效婚姻的孩子怎么办

在婚姻被确认为无效应力之后,针对当事人所生育的子女,相关抚养权问题将参考对待合法婚姻中子女的方式进行处理,即由父母双方自主协商决定由哪一方负责抚养,若协商难以达成共识,便交由法院依法裁决。通常而言,若您育有未满两周岁的孩子,那么该孩子的抚养权将优先考虑授予其母亲;至于年龄超过两周岁的孩子,其抚养权将依据更加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而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

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上与其他民事诉讼案件相比,有些不同: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宣告婚姻无效必须走司法程序,也就是请求法院依据事实根据来审理确定婚姻是否无效。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由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由结婚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明结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将审理结果寄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和参加案件的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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