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分割新规有哪些内容
关于离婚房产分割方面的法律规定如下所述:
首先,若双方对于房产所有权都有诉求且一致同意通过竞拍方式获取,应予以批准;
其次,若其中一
方主张房产所有权,则应交由专业评估机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对房产进行评估,最终赢得房产的一方需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最后,如果双方均未提出房产所有权要求,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或变卖,并将所得款项进行合理分配。
在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价值以及归属问题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依照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况,若双方都主张房产所有权且一致同意通过竞拍方式获取,应予以批准;
第二种情况,若其中一方主张房产所有权,则应交由专业评估机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对房产进行评估,最终赢得房产的一方需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第三种情况,若双方均未提出房产所有权要求,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或变卖,并将所得款项进行合理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房产分割子女是否有权参与分割
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定义为夫妻之间的特有资产,不涉及到任何关于子女的权益。
然而,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商议达成共识,决定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赋予子女部分产权,那么法律上将予以认可,但是子女本身无法直接参与或享有父母的共同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只要该份财产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具有平等的请求权,但这并不代表着所有的财产必须按照简单的平均原则去分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夫妻所共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
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产分割新规有哪些内容”,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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